請益 刑法272條

匿名(進階會員)
2021-09-29 02:36

想請問若甲之養子乙殺害其本生父母,是否可以構成殺害直系血親尊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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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父母、祖父母,刑罰比殺人罪更重
我國刑法有所謂的「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1]」,刑責較一般殺人罪[2]更重。理由是出於倫常,子女應對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盡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則有違倫常[3]
如果犯罪行為人是養子女,法律上如何論罪?
關於題目所提的爭議,如果成為別人的養子女,而對收養的父母或原本的父母犯殺人罪,應該如何論罪?以下簡單說明:
養子女殺害養父母
收養是建立法律上血親關係的方式,稱為「擬制血親」。而成立收養關係之後,養子女對於養父母也受道德倫常的要求,實務上曾經發生養子殺害養母的悲劇,法院判決養子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4]
養子女殺害本生父母
關於養子女殺害原來的父母(法律上稱為「本生父母」),爭議在於如果跟養父母成立收養關係,和本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會停止[5],除非收養關係結束,否則不會恢復[6]。那養子女對本身父母是否受到道德倫常的要求,而應該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刑責?
關於這個問題,目前尚未找到實務相關判決,在學者意見的討論中也有不同看法[7]。有學者認為,雖然收養只中斷了養子女跟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無法消除血緣關係,但仍然跟沒有經過收養的情況不同,應該論一般的殺人罪。但也有學者持反對意見,認為仍應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延伸閱讀:
林言丞(2019),《什麼是民法的親屬?什麼是直系、旁系、尊、卑親屬?》。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72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詳細的說明與考據,可參考黃源盛(2010),〈固有倫常與舶來法律-「殺尊親屬罪」的歷史、觀念及其歸趨〉,《政大法學評論》,第117期,頁1-61。
  4.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470號刑事判決:「1、被害人為上訴人之養母,係上訴人之法定直系血親尊親屬,除據上訴人供認在卷外,復有全戶戶籍查詢資料一紙在卷可稽。……,上訴人持該水果刀殺害被害人後,依預定計畫實施強盜行為,雖分別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
  5.   民法第1077條第2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6.   民法第1083條:「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7.   以下學說見解歧異,參考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12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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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3-06 09:57

依照司法院釋字28號解釋,出養的子女與本生父母之間的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因此,可認爲也有刑法第272條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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