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延長工作時間(俗稱:加班)的工資給付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另外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雇主也可以在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情形下,同意依勞工工作的時數計算補休時數,但不能強制勞工一律選擇補休。
至於工時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日不可以超過8小時,每週不可以超過40小時。
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的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換句話說,每日正常工時最多為10小時。
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10小時者,延長之工作時間(俗稱:加班)不可以超過2小時。
那沒有「加班」的下,怎麼會有「加班補休」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