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委託」跟「委任」在法律上是同一個意思嗎?


看到「委託」跟「委任」出現在同一份法律文件哩,請問這兩個用語在法律上是同一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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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條文中的委任契約
「委任」是請別人幫忙處理某件事情,而對方也同意協助[2],例如找律師打官司,律師和當事人間簽訂的就是委任契約。
民法條文中沒有委託契約
委託並不是民法中有明文的契約類型[3],雖然民法第528條在「委任」的定義中使用了「委託」兩個字,但不能因此將委託、委任畫上等號。
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仍需視實際的契約內容而定,可能是委任[4]、可能是承攬[5],可能是其他契約類型,也可能同時具備數種不同契約的特性[6]
文件名稱只是參考
依提問人所描述的狀況,假設這是一份契約書,內容同時混用了「委託」、「委任」,則可以說雙方「可能」是委任關係,但若發生爭議,法院仍然會詳細檢視合約內容,並綜合考量當初簽約的緣由、當事人內心的意思、社會大眾通常的認知等多種因素,來確定雙方的法律關係[7]
因此如對手上的文件有疑慮,建議還是洽詢專業協助。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問答(2020),《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

匿名(2021),《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

註腳

  1.   行政法上另有委任、委託、公權力委託(行政委託)、委辦等,各有不同意涵,此處暫不討論。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
    I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II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2.   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3.   民法中有規定的契約類型,法律上稱為「有名契約」,詳細可參考法律百科辭典:有名契約無名契約
  4.   例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93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當事人簽的「委託契約書」屬於委任契約。
  5.   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8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當事人間的「委託服務契約書」屬於「承攬契約」。
    民法第490條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6.   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店消簡字第1號簡易民事判決,法院認為當事人間的「飛行員委託服務暨保密協定契約書」屬於兼具居間、委任內容的混合契約。
  7.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號民事判決:「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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