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製"與"改作"依著作權法規定,都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那是不是可以認為兩者侵害法益的程度是相同的呢? (例如: A直接把別人的圖搬到自己的網站; B則是加了幾個字再搬到自己網站上) 還是,改作增加了一些自己的創意,會因此被認為影響比較小嗎?實務上法官會將新增內容的多寡作為量刑依據嗎? 謝謝。
具體標準有哪些? 依據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因子表的內容,著作權法上的擅自重製罪(著作權法第91條)跟擅自改作罪(著作權法第92條)雖然有些許不同,但有共通的要素,包含所侵害的著作的知名度、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數量、著作成本及價值的高低,侵權人獲利的情況等等。也包含侵害著作權的犯罪者在刑事程序中的表現,如在何時自白、是否跟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和解內容、有沒有智慧財產或其他犯罪的前科等等。
延伸閱讀: 王琮儀(2021),《翻唱他人歌曲的著作權問題(一)--可以把翻唱他人歌曲的影片放到Youtube或IG上面嗎?》。 王琮儀(2021),《翻唱他人歌曲的著作權問題(二)--用不同語言翻唱別人的歌曲,或利用別人的二次創作,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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