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製"與"改作"依著作權法規定,都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那是不是可以認為兩者侵害法益的程度是相同的呢? 還是,改作增加了一些自己的創意,會因此被認為影響比較小嗎?實務上法官會將新增內容的多寡作為量刑依據嗎? 謝謝。
由於似乎有重複發問的情況,請您參考問答《請問"重製"與"改作"嚴重程度是否相同?》中的內容,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