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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工作
/
工資、福利
公司要全部員工分攤買下過期商品
匿名(進階會員)
‧
2021-10-12 04:57
公司要全部員工分攤買下過期商品從薪水扣錢這樣有違法嗎?
給答案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王琮儀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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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2021-10-27 09:48
公司原則上必須用新臺幣付薪水給員工
勞動基準法(俗稱的勞基法)有規定,公司支付勞工薪水要用法定通用貨幣
[1]
(也就是新臺幣),如果雇主跟勞工之間有在契約中約好,可以用部分商品代替薪水,雇主才可以用商品代替薪水。
前提是,這些商品代替的金額必須公平合理、而且是勞工跟家屬會需要的東西。
要求員工分攤過期商品應受罰
從前面提到勞基法的規定來看,雇主如果是要求員工買下過期產品,甚至威脅說會有不利的後果,用已經無法販賣的過期商品來替代薪水是明顯不合理的,雇主這樣的行為極可能已經違反勞基法,依法將面臨2萬元到100萬元的罰鍰
[2]
。
建議勞工進行申訴
面臨雇主扣薪、要求員工購買過期商品的行為,員工可參考文章:侯嘉偉(2021),《
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所介紹的管道,向有關機關進行申訴。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問答,《
公司商品快過期,要求員工購買
》。
註腳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
I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II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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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
勞工申訴
,
工資
,
法定通用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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