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科書上看到有關公私法區別的實益上其中一項是涉及中央與地方的立法權限,但卻沒有寫其原因,想請問為何區別公私法的實益有此一項
在我國,這項區別實益有存在,但在外國來說,未必存在。
因為我國法下地方自治團體對於私法規範並無立法權限,也就是說,私法關係在我國並沒有因地制宜的可能,全國適用同一民事法典,但針對公法規範,地方自治團體若有因地制宜的需求,得制定自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