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當眾叫我跪下,算公然侮辱嗎?拿著槍叫我不要動,算是恐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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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罪[1],是要在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侮辱的情形下,對別人進行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或用動作、文字圖畫表達謾罵的意思,而且可能貶低被侮辱者的人格與社會評價。
然而當眾叫別人「跪下」,雖然跪下本身可能是個貶抑尊嚴的動作,但跟抽象謾罵、侮辱他人人格不太一樣。叫別人跪下是叫人做特定動作,如果沒有搭配上其他的語句,例如「你這個賤人給我跪下」,可能就不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附帶一提,如果僅叫人跪下,但沒有配上其他加害、威脅的告知,例如「你如果不跪下我就打斷你的狗腿」,則也不會成立恐嚇、強制罪。
持槍威嚇
恐嚇罪是指,加害人告知被害人,將加害他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權利的內容,意圖讓被害人感到恐懼的行為。而且只需要被害人心中感到恐懼、不安,不用真的發生具體的損害[2]
如果持槍叫他人不要動,因為已經不是單純用言語作惡害的告知,所以可能更進一步觸犯強制罪[3]。強制罪是透過物理上的強制力,影響到別人的心理自由或者身體的行動自由,強迫別人做什麼事或不能做什麼事。持槍要求他人不要動,已經符合強制罪的要件。
強烈建議報警
如果真的遇到遭持槍威脅、控制行動的情況,則強烈建議報警處理。

延伸閱讀:
蔡文元(2020),《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雷皓明、張學昌(2020),《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I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