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目前高三,國一時因為不小心把別人帳號寶物刪掉,當時國一時他也知道是我刪的,過了那麼久現在跟我說要怎麼處理請問還具有責任嗎
刑法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要有犯罪的故意,題示「不小心」,便是過失,本來就不成立犯罪。何況此罪依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既然事隔三年,早已超過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所定六個月的告訴期間。題示情節,或許會有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