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

匿名(一般會員)
2021-10-27 15:05

您好
想請問一下﹒目前從事保全業﹒公司上班時間是0800-2000每天上班為12小時﹒一個月正常班上班天數為20天﹒但公司要求須早班07:35.晚班19:35前到達公司﹒而公司每個月會多補貼4小時加班費﹒另外若沒照上述時間到達公司猜家勤前教育﹒會以該原因對的考核做一個評價的依據﹒也就是會影響到員工的考核﹒請問這樣有什麼辦法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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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1-11-01 05:00

你好:

參考勞動部 104 年 6 月 24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875 號函修正發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下稱參考指引)規範,本件詢問內容綜合說明如下:
保全業(保全人員)屬於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請點選)的工作者,勞雇雙方固然可以另外用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但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承上,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的用意,在於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但並不是因此就可以使勞工的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無例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從而,回到詢問的內容,工時安排應合理化,包含: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2 出勤日的間隔至少應有 11 小時。
保全業(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 240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 48 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 288 小時。
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 4 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 小時。
因此,從詢問的案例事實可以發現,每日工時總時數疑似已經超過參考指引所規範12小時上限。
除此之外,每月延長工時的總時數計算,也有疑似未算足的問題,假設每日需提早25分到工作場所參與勤前教育X每個月至少需工作20日=約莫為8.34小時,而非僅止於雇主補貼4小時延長工時工資。
為釐清爭議,建議你可以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進行申訴、檢舉或申請調解等,相關文章請參考《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了解相關救濟管道,以維護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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