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假訊息?
假訊息指的是出於惡意,改編或冒名新聞組織的真實來源,偽造內容完全錯誤或與圖片不符的訊息,就稱為「假訊息」。但並不是所有的假消息散布者都會被處罰,只有當散布者是基於欺騙公眾或創造不當的利益,而且散布的假訊息有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可能性時,此時這種假訊息的散布者才會受到處罰。
假訊息指的是出於惡意,改編或冒名新聞組織的真實來源,偽造內容完全錯誤或與圖片不符的訊息,就稱為「假訊息」。但並不是所有的假消息散布者都會被處罰,只有當散布者是基於欺騙公眾或創造不當的利益,而且散布的假訊息有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可能性時,此時這種假訊息的散布者才會受到處罰。
在一般公務人員選舉或罷免期間
如果是在一般公務人員選舉或罷免期間有散布假訊息的情形,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1]。但並不是散布假訊息造成候選人的名譽毀損就會受到處罰,還需要達到會影響選民投票的程度,才可能需要負法律責任[2]。實務上也有認為,雖然散布者不能證明自己散布的內容是真實,但只要散布的事情是跟公益有關且可受公評,即便後來被發現不是真的,也會被認為是散布者適當的質疑、評論,可以例外的免責[3]。
如果是在一般公務人員選舉或罷免期間有散布假訊息的情形,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1]。但並不是散布假訊息造成候選人的名譽毀損就會受到處罰,還需要達到會影響選民投票的程度,才可能需要負法律責任[2]。實務上也有認為,雖然散布者不能證明自己散布的內容是真實,但只要散布的事情是跟公益有關且可受公評,即便後來被發現不是真的,也會被認為是散布者適當的質疑、評論,可以例外的免責[3]。
在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
若是在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有散布假訊息的情形,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規定,可以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4]。原則上這條規定的內容和一般公務人員選舉或罷免期間散布假訊息的規範內容相同,但需要注意,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排除了「罷免期間」散布假訊息的適用,如果是在總統、副總統罷免期間有散布假訊息的行為則無法用這條處罰。
若是在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有散布假訊息的情形,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規定,可以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4]。原則上這條規定的內容和一般公務人員選舉或罷免期間散布假訊息的規範內容相同,但需要注意,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排除了「罷免期間」散布假訊息的適用,如果是在總統、副總統罷免期間有散布假訊息的行為則無法用這條處罰。
聽從境外敵對勢力的指令或資助,在選舉、罷免期間散布假訊息
無論是在一般公務人員、還是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期間,只要是聽從境外敵對勢力的命令或接受他們的資助,為了干預我國的選舉而散布假訊息,試圖干預選舉結果,除了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適用,另外還會根據反滲透法有加重規定,加重本來處罰的1/2[5]。
無論是在一般公務人員、還是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期間,只要是聽從境外敵對勢力的命令或接受他們的資助,為了干預我國的選舉而散布假訊息,試圖干預選舉結果,除了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適用,另外還會根據反滲透法有加重規定,加重本來處罰的1/2[5]。
如果因為假訊息攻擊而落選或被罷免,有救濟機會嗎?
若因假訊息攻擊,導致落選或被罷免的結果,有機會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或其他救濟方式嗎?以下將做說明:
若因假訊息攻擊,導致落選或被罷免的結果,有機會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或其他救濟方式嗎?以下將做說明:
選舉無效之訴
根據現行法規規定,若要提起選舉無效之訴[6],必須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時有違法,並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7],像是:投票所集體作票,將不實的得票數登記在開票報告書……等情形,導致足以影響舉罷結果,候選人或被罷免人才可以據此以選舉委員會為被告,提起選舉無效之訴。若只是因為假訊息攻擊而導致落選或被罷免,並不符合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的法定事由,候選人或被罷免人不能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根據現行法規規定,若要提起選舉無效之訴[6],必須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時有違法,並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7],像是:投票所集體作票,將不實的得票數登記在開票報告書……等情形,導致足以影響舉罷結果,候選人或被罷免人才可以據此以選舉委員會為被告,提起選舉無效之訴。若只是因為假訊息攻擊而導致落選或被罷免,並不符合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的法定事由,候選人或被罷免人不能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當選無效之訴
如果落選的候選人想要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需要當選人有當選票數不實、使用暴力脅迫、賄選……等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情形[8],落選的候選人可以據此以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候選人以暴力、金錢的手段,使投票人或選務人員沒辦法依照自己的意思投票或辦理選舉事務,藉此來干預選舉結果[9]。使用假訊息攻擊候選人並沒有造成投票人喪失獨立思考的權利,而僅是造成了投票人可能會對候選人的選擇發生誤判,但投票人仍可以自由的選擇投票的對象,因此若是遭假訊息攻擊而落選的候選人,並不能據此向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如果落選的候選人想要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需要當選人有當選票數不實、使用暴力脅迫、賄選……等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情形[8],落選的候選人可以據此以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候選人以暴力、金錢的手段,使投票人或選務人員沒辦法依照自己的意思投票或辦理選舉事務,藉此來干預選舉結果[9]。使用假訊息攻擊候選人並沒有造成投票人喪失獨立思考的權利,而僅是造成了投票人可能會對候選人的選擇發生誤判,但投票人仍可以自由的選擇投票的對象,因此若是遭假訊息攻擊而落選的候選人,並不能據此向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其他救濟方式
如果是因為假訊息攻擊而造成候選人落選或被罷免,原則上落選或罷免的結果無法改變,只能選擇向散布假訊息者:
如果是因為假訊息攻擊而造成候選人落選或被罷免,原則上落選或罷免的結果無法改變,只能選擇向散布假訊息者:
選舉期間,新聞跟網路上常會充斥著假新聞、訊息,讀者在閱讀這些新聞、訊息的時候應該要多方查證,才不會被牽著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