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很需要人力,公司可以規定員工加班只能領加班費,不能選擇補休嗎? 有看到文章說,勞雇雙方必須在勞工「已發生加班之事實後」,由勞工選擇請領加班費,或選擇補休;雇主不可單方規定勞工只能選補休。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227 勞動基準法第 32條之1:「....勞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2-1 這樣規第,是否就表示雇主可以只給加班費,不讓勞工選擇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