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來說: 民事訴訟法第 437 條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及 民事訴訟法第 436-1 條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究竟是要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還是向原法院提起上訴呢?
【民事訴訟】關於合議制或獨任制的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3條[1]
通常程序:地方法院(1人獨任或3人合議)→ 高等法院(3人合議)→ 最高法院(5人合議)
簡易程序[2]:地方法院簡易庭(1人獨任[3])→ 地方法院一般法庭(3人合議[4])[5]
小額程序[6]:與簡易程序相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
【刑事訴訟】關於合議制或獨任制的規定,原則上都與民事訴訟相同
通常程序:地方法院[7]→ 高等法院[8]→ 最高法院[9]
通常程序的例外(內亂、外患、妨害國交):高等法院[7]→ 最高法院[9]
簡易程序:地方法院簡易庭[10](1人獨任)→ 地方法院一般法庭(3人合議[11])[12]
【行政訴訟】關於合議制或獨任制的規定,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條[13]
通常程序:高等行政法院[14](3人合議)→ 最高行政法院[15](5人合議)
簡易程序: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6](1人獨任[17])→ 高等行政法院[18](3人合議)
【提起上訴的方式】
要注意的是,提起上訴都是先向「原法院」提起,由原法院幫忙轉呈給上級審的法院[19],而不是直接向上級法院聲明上訴。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