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間某香菸經銷商,因為縮編的關係故經銷權被取消,然而我是一名業務(公司有20名業務,有一半均為10以上老員工)原本領的薪資為底薪+查核獎金大概4.5-5萬,查核獎金是總公司發給但是薪資上是一起發給,但是因經銷被取消所以沒有了,而公司跟總公司有契約在取消經銷權後一年為限不得從事香菸買賣,可是公司想繼續營運但是薪資卻只能給2.8-3萬這樣根本不符合我生活開銷,這樣是不是符合更改薪資架構而勞工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請求遣散費,而公司有規避遣散費之嫌,但負責人是管理者所謂老闆的爸爸,可是管理者有開會承諾發與遣散費(有全程錄音)經過三天卻由公司負責人開會發布要繼續營運(開會也有錄音),這樣是不是有規避發與遣散費之嫌?(並說管理者承諾遣散費無效)請問這樣員工是不是有權請求遣散費?公司是不是有更改薪資結構的事實,是不是應該詢問勞工是否繼續勞動契約,而不繼續勞動的勞工可以依照勞基法請求遣散費呢?在員工的感覺公司不想發遣散費所以要員工繼續工作因薪資減少而自動離職來規避遣散費發給,勞工該怎麼來爭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