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站附近的自動販賣機、無人管理的停車場,收費後沒有給發票,這樣會不會有逃漏稅問題呢?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1-12-12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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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販賣機跟停車場的經營者要繳稅、開發票嗎?
銷售貨物或勞務,原則上要開發票
首先,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只要是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進口貨物,都需要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1],只有法定的例外情形不課徵營業稅[2]
而且需要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的人[3]。例外不用開立統一發票的情況,例如小規模的營業人、視障按摩、計程車、醫療院所住宿膳食等特殊情況,才可以不用開統一發票[4]
新制上路,輔導飲食自動販賣機、停車場開發票
而販售飲料零食的自動販賣機,還有私營的收費停車場,所設置的是投入硬幣、紙幣、感應卡片或其他代替支付工具後,自動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機器,屬於法規上說的「自動販賣機」。針對自動販賣機,財政部另外定有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作為輔助課徵營業稅的規定。
由於消費者經常反映無法取得統一發票,擔心業者有逃漏稅、也影響消費者兌獎權益,所以財政部修訂上述稽徵要點,2022年起將積極輔導販售食品飲料及繳納停車費的自動販賣機提供統一發票[5]
公有停車場不必開立發票
需要注意公有停車場的部分,根據停車場法的規定[6],如果是公有停車場,或者委託營業人經營公有停車場而收取停車費,收費標準則會依據各地方主管機關根據計算公式訂定[7]。而如果停車的民眾不繳納,除了追繳停車費之外還可能會被處罰鍰[8],這種具有規費性質的停車費是可以不開發票的。
至於學校提供停車場,讓教職員工及學生使用並收費,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免徵營業稅[9]。但若是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的話,則要徵營業稅。

延伸閱讀:
張靜如(2021),《什麼是間接稅?廠商可以把5%的營業稅轉嫁給消費者嗎?》。
張靜如(2019),《稅收來源的依據有哪些?》。

註腳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4.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
  5.   中華民國財政部(2021),《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輔導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五、(一)1、但書:「但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或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6.   停車場法第4條第1項:「地方主管機關為籌措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提升其經營服務水準,得由左列各款籌措專款,依有關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
    一、地方政府之一般財源。
    二、上級政府補助。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
    四、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五、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六、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七、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八、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
    九、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十、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7.   停車場法第31條:「
    I 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
    II 前項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計算公式定之,其計算公式應送請地方議會審議。」
  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9.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