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情況,屬於加重強盜?


新聞中常聽到記者說:嫌犯依犯加重強盜罪移送偵辦。
請問加重強盜罪的「加重」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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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0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加重」是指對於在某些「特殊地點或情形(加重的要件)」下犯強盜罪的犯罪人,科以較重的刑責,

因為在前面所指的特殊地點或情形下犯罪,容易導致社會人心的不安、生命安全的高度危險、還有公眾安全的危害等﹒.﹒.﹒.

所以在立法上對於此些情形科以較重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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