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好看到這則新聞:徐慧珠、顧守昌、李讚盛 ,2021/12/18,〈金融卡也算嗎? 男子拾獲皮夾要求1/10當報酬〉,https://news.tvbs.com.tw/life/1663816?from=Copy_content 也看到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想請問撿到悠遊卡、金融卡或是免簽名的信用卡,都可以跟失主請求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嗎? 那如果是撿到沒上鎖的手機,且手機裡有裝 Apple Pay 或是其他行動支付,是否能向手機所有者請求行動支付裡餘額的十分之一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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