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究竟指的是包含哪些人員?

匿名(進階會員)
2021-12-21 11:59

身邊友人於某保全業工作,但其職位為行政管制人員,於工時計算時,該保全公司並未以保全法之計算方法,而是以每日超過八小時部分為加班的方式計算,但實際拿到薪資明細後加班費卻被大幅減縮了將近8成,詢問該保全公司之主管後得到的答案卻是,該薪資是採用保全法去計算的,所以加班費用部分並無問題;首先於面試時該公司主管與我友人之口頭約定為用時薪制度去計算薪資,並且是以新制168工時去計算,但後來起爭議後,該公司主管卻說薪資是以月薪計算,但即使如此,加班費用部分該保全公司仍然無法給出任何合理之計算方式,最終突然又扯出了保全法的薪資計算方式,所以在這邊想詢問看看,究竟 〔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4條 〕 所描述之保全人員是否包含整間保全公司之所有人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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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2-04 06:14

你好,所詢問題簡要說明如下:

如依文義解釋,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4條規定:

適用全體人員: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2 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 11 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 ,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 240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 48 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 288  小時。
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 4  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6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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