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律師沒有事先通知就沒有出席。

匿名(一般會員)
2021-12-23 04:24

委任律師在調解當天沒有出現,事先也沒通知我們,我們當事人在調解室前才看到委任律師派的別的律師出席(當然他也不太清楚我們的案件,又問了一些基本問題)請問委任律師可以不通知我們當事人就不出席 而導致我們權益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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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的律師為什麼跟平常不一樣?
同時委任數位律師的情形
律師事務所裡面可能有多位律師,並同時有出現在委任狀上面,例如X法律事務所有主持律師A及2位受雇律師B、C,而在委任狀上面同時列了A、B、C等3名律師的名字,委任狀由當事人簽名蓋章、陳報給法院後,就會產生委任律師的效力。
這時A、B、C三位律師同樣都有代理當事人從事法律上行動的權利,即使平常都是由A律師出庭、到場協助調解,但某日換成B律師也無不可。
複代理的情況
當事人委任律師後,原則上律師應該自己處理受委任的事務,但如果有知會當事人,或者真的有不得已的狀況,可以再請別人代為處理,這種情況稱為「複代理」,而且在民事案件中算是常見的情況。所以例如當事人委任了D律師,但D律師臨時家中有意外而無法到場,就請朋友E律師到場協助,在法律上是允許的[1]
如何與律師保持聯繫、溝通想法?
首先,如果發現到場的律師跟自己平常請的律師不同,若屬於上述的情況,那基本上是不違法的。同時,即使來了不同的律師,只要他有本於律師專業給當事人適當的協助,那麼當事人並不會遭受到任何的權益損失。除非是找了不適任的人充當代理人,例如完全不懂法律的行政助理,而且確實出現延誤法定時效,讓當事人遭受損害的情況,否則前述同時委任多名律師或複代理的狀況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民眾就是非某律師不可,建議在委任前先與律師溝通,甚至委任期間也可以多加溝通。然而,如果委任前沒有討論,委任後覺得跟律師合不來,也可以就此解除委任、另尋覓適合的律師協助。但須注意,原本委任律師的費用,例如諮詢、書狀、開庭等費用,仍然要依委任契約約定,支付全部或一部分,一名律師即使沒有陪當事人走到案件的結局,只要過程中有提供服務,當事人都需要給付相應的報酬。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0),《如何成為律師?》。
楊舒婷(2020),《成為正式律師後就可以直接執業嗎?一般人怎麼確認一個人是不是律師?》。
法律百科文章,《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上)》。
法律百科文章,《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
法律百科,《S3EP07︱重量級法普律師的不藏私諮詢指南ft. 法白楊貴智、喆律雷皓明》。

註腳

  1.   民法第537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法務部(80)法律字第08772號(1991/6/12):「至於複代理,我國民法並未設有明文規定,揆其性質,仍屬代理權授與之一種。解釋上,如經本人同意或另有特別約定,代理人可為本人選任複代理人,而複代理人所為之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法務部10300634960號(2014/1/29):「律師受當事人委任辦理法律事務,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如有民法第537條但書事由,律師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又該第三人雖不具律師資格,如經民事法院審判長許可,亦可代理律師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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