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於西元(下同)2015年9月頒布、2016年1月正式生效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下稱SDGs),期望在兼顧「經濟成長」、「社會進步」與「環境保護」等三大面向下,目標於2030年前全球共同解決包括貧窮、水污染、氣候變遷、城市永續等問題。為響應SDGs,臺灣政府及民間團體亦有相應的推動措施,除設置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下稱「永續會」)外,民間企業在能源發展或是金融投資等面向,與SDGs的實現也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正如同聯合國於2030永續發展議程文件所說的,在這趟旅途中,沒有人可以缺席(no one will be left behind)[1]。
SDGs制訂通過之程序
為延續自2000年展開之千禧年發展目標(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下稱MDGs),聯合國自2010年起開始進行2015年後發展議程(Post-2015 Development Agenda)工作,並於2012年於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之聯合國永續發展大會(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RIO+20)上,確立由成員國代表組成開放工作小組(Open Working Group),致力於制定一套永續發展目標的決策,以提交予第68屆聯合國大會(General Assembly)審議及採取後續適當的行動[2];經過兩年的協商後,工作小組於2014年提交建議報告,建立後續制定永續發展目標的架構基礎[3]。
於2015年9月召開之第70屆聯合國大會[4]中,各國領導人一致決議通過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文件「Transforming our world: 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5],以17項永續發展核心目標和169項具體目標,取代MDGs並且作為未來15年全球發展之工作指導。總結來說,SDGs為經過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所頒布之行動方案。
為延續自2000年展開之千禧年發展目標(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下稱MDGs),聯合國自2010年起開始進行2015年後發展議程(Post-2015 Development Agenda)工作,並於2012年於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之聯合國永續發展大會(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RIO+20)上,確立由成員國代表組成開放工作小組(Open Working Group),致力於制定一套永續發展目標的決策,以提交予第68屆聯合國大會(General Assembly)審議及採取後續適當的行動[2];經過兩年的協商後,工作小組於2014年提交建議報告,建立後續制定永續發展目標的架構基礎[3]。
於2015年9月召開之第70屆聯合國大會[4]中,各國領導人一致決議通過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文件「Transforming our world: 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5],以17項永續發展核心目標和169項具體目標,取代MDGs並且作為未來15年全球發展之工作指導。總結來說,SDGs為經過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所頒布之行動方案。
SDGs是否具有拘束力?
SDGs不具有拘束力[6],但是其精神與指導方針仍為各國政府、企業及社會所普遍接受,無論是透過法律及政策的制定修正、組織的規劃或是自律規範的設計與遵循,各國以不同的方式將SDGs內化為政策實行的一環,以表達對於SDGs的重視及執行的決心,或是以SDGs為藍圖針對現有框架進行相應調整。
SDGs在臺灣的施行現況,可以區分為三種面向進行討論。首先在法律規範方面,目前臺灣不是透過制定單一法規的方式落實SDGs,而是藉由分別立法的方式,在不同的領域交由不同法規實現各項目標的精神,例如第5項「實現性別平等,並賦予婦女權力(Gender Equality)」即是透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法規,以及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的運作予以實現[7];第7項「可負擔的潔淨能源(Affordable and Clean Energy)」引領了2017年電業法立法目的與條文內容的修正[8];第13項「完備減緩調適行動,以因應氣候變遷及其影響(Climate Action)」,則促進了「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的擬定與執行[9],這些立法上的修正與政策上的調整,都顯示SDGs對於國家的發展具有一定程度的實質約束力。
第二,在組織規劃方面,除前述中央層級設置永續會負責彙整SDGs的實施與執行外,立法院於2017年成立「聯合國永續發展諮詢委員會」(現改為「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策進會」)[10],協助並監督行政部門關於永續發展目標政策的執行,各縣市政府轄下亦成立相應單位,由上而下共同促進SDGs的推動。
第三,在民間企業方面,除臺灣證券交易所發布「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供上市櫃公司遵循外,近年企業回應SDGs(藉由以永續報告書揭露公司如何呼應SDGs、擬定自發性永續發展計畫等方式)的比率亦大幅提升[11],不僅引導企業經營模式的調整,更展現企業回饋社會的決心。
臺灣執行SDGs的各種方式及所付出的相對應努力均顯示,雖然SDGs不具有拘束力,但是臺灣藉由法律規範的制定修正或是企業對於自律規範的自願性遵循,具體實現SDGs的精神與內涵,有效地納入成為國內行政及立法政策施行的一環。
SDGs不具有拘束力[6],但是其精神與指導方針仍為各國政府、企業及社會所普遍接受,無論是透過法律及政策的制定修正、組織的規劃或是自律規範的設計與遵循,各國以不同的方式將SDGs內化為政策實行的一環,以表達對於SDGs的重視及執行的決心,或是以SDGs為藍圖針對現有框架進行相應調整。
SDGs在臺灣的施行現況,可以區分為三種面向進行討論。首先在法律規範方面,目前臺灣不是透過制定單一法規的方式落實SDGs,而是藉由分別立法的方式,在不同的領域交由不同法規實現各項目標的精神,例如第5項「實現性別平等,並賦予婦女權力(Gender Equality)」即是透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法規,以及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的運作予以實現[7];第7項「可負擔的潔淨能源(Affordable and Clean Energy)」引領了2017年電業法立法目的與條文內容的修正[8];第13項「完備減緩調適行動,以因應氣候變遷及其影響(Climate Action)」,則促進了「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的擬定與執行[9],這些立法上的修正與政策上的調整,都顯示SDGs對於國家的發展具有一定程度的實質約束力。
第二,在組織規劃方面,除前述中央層級設置永續會負責彙整SDGs的實施與執行外,立法院於2017年成立「聯合國永續發展諮詢委員會」(現改為「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策進會」)[10],協助並監督行政部門關於永續發展目標政策的執行,各縣市政府轄下亦成立相應單位,由上而下共同促進SDGs的推動。
第三,在民間企業方面,除臺灣證券交易所發布「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供上市櫃公司遵循外,近年企業回應SDGs(藉由以永續報告書揭露公司如何呼應SDGs、擬定自發性永續發展計畫等方式)的比率亦大幅提升[11],不僅引導企業經營模式的調整,更展現企業回饋社會的決心。
臺灣執行SDGs的各種方式及所付出的相對應努力均顯示,雖然SDGs不具有拘束力,但是臺灣藉由法律規範的制定修正或是企業對於自律規範的自願性遵循,具體實現SDGs的精神與內涵,有效地納入成為國內行政及立法政策施行的一環。
透過您的回覆,讓我比較抓得住這個議題,知道後續怎麼替自己組織規劃,思考如何符合SDGs。註腳提供的資料也相當有幫助,可以繼續衍生閱讀研究下去。
再次感謝,祝新年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