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僅就加入詐騙集團,參與分工的部分可能涉及到的刑責加以說明:
加重
詐欺罪
刑法上針對詐欺罪有特殊的規定,如果聚集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則可能面臨1年到7年
有期徒刑,以及可能被併科最高新臺幣100萬元的
罰金。如果加入詐騙集團之後,被分配到的工作是到處張貼詐騙訊息,當有人上鉤被騙時再轉給負責行騙的「同事」繼續傳達錯誤訊息、詐騙他人財物,或者吸收車手,那就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加重詐欺罪。
組織犯罪條例
詐騙集團是以共同對他人行騙、行使
詐術,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組織結構清楚明確的組織,屬於法律上所說的「
犯罪組織」。
如果明知道自己加入詐騙集團,而負責在Facebook、Line,或者IG、Twitter,甚至是各大網站論壇的留言區張貼詐騙訊息,其實也是參與詐騙集團的運作,而會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
。面臨6個月到5年的有期徒刑,還可能被併科最高新臺幣1000萬元的罰金。
即使進入犯罪組織後,沒有實質進行犯罪行為,而是作一些週邊的記帳、採購工作,
按照我國
實務見解,也有極高可能被判定成參與犯罪組織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