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說要改建房屋,要終止租約,我可以請房東補償我搬家的費用嗎?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1-04 00:36

房東應該多久前通知我?需要證明真的有改建的計畫嗎?我可以請房東補償我搬家的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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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1],房東要改建房屋(重新建築而收回房屋),可以主張終止租約,相關注意事項如下面說明。

房東要提前3個月,用書面方式通知房客
法條規定要提前3個月通知,讓房客有時間另外找房子。房東必須用書面通知,如果只有口頭告知是不算的。
房東必須檢附改建的相關證明
房東必須檢附相關事證,像是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的拆除執照,或是免拆除執照的證明[2];因此房東要真的有執行改建的事實,才可以依法終止租約。
房東依法終止租約,不需要補償房客任何費用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3]有規定,如果房東因為改建房屋(重新建築而收回房屋),房客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註腳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
    I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II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2.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出租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其應檢附之相關事證,為下列文件之一:
    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拆除執照。
    二、屬建築法第七十八條但書規定得免請領拆除執照之證明文件。」
  3.   同註1。
LU0019248(一般會員) 2024-04-24 16:33:08
請問都更條例第58條第一項第二款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一項是不是有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