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年.離婚時有權請求配偶財產分配嗎?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1-17 15:26

您好!麻煩您了 想請教您﹒我和先生分居了16年﹒離婚時我還有權利請求配偶財產分配嗎?
先生對我毆打二次〔有醫院開立傷害證明}和不斷出軌男女關係混亂又限制我外出工作﹒在一次爭吵後他趕我出他家門﹒我帶著小孩離開住處在外租屋生活﹒當時我要求離婚﹒但他說我要被他毆打三次以上或我與人通姦被他抓到再談﹒因而分居了16年從無交集兩人形同陌路﹒他有繳交小孩全額教育費拿給小孩部分生活費﹒我則從事會計﹒清潔﹒煮飯﹒偶而幫傭維持生計﹒勞保在職業工會所以都沒有所得收入證明﹒小孩都已成年獨立了﹒不想再掛著這無意義的名份
我對婚姻中嚴重的不平等有所不甘﹒也對拿到他的錢補償心中的不甘有強烈的慾望﹒我已退休﹒月領著17500的勞保年金﹒平日在早餐店打短時工﹒依然在外租屋﹒生活捉襟見肘﹒幸有小孩的孝親回饋得以安然度過每一天﹒
但心臟問題醫生說將來勢必開刀﹒我需要錢﹒所以麻煩您了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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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1],當離婚、一方死亡,或改採其他財產制等時候,可以向對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2],縱使雙方分居很久,還是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比較少的一方才可以主張
要請求剩餘財產,必須是自己剩餘財產比較少、對方比較多,才可以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如果對方的剩餘財產還比自己少,就要不到錢。其中要注意有些財產是不能分的:對方因為繼承、贈與以及精神慰撫金所得到的財產,不能計入剩餘財產[3],也就是說要扣掉這些,剩下的才是可以請求分配的部分。
離婚時,財產不是絕對一刀平分
雖然民法規定原則上可以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但剩餘財產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在婚姻生活中也有貢獻和協力,所以如果夫妻已經分居很久不相往來,雙方根本沒有共同經營婚姻、分工合作,那分居期間對方賺的錢,事實上也不是因為自己的貢獻,一律平分顯然不公平時,法院可能就會審酌降低或免除可以分到的剩餘財產[4],也就是說可能會少分到。例如曾有案例是對方外遇離家,雙方分居將近30年後一方才提離婚,但因為分居期間對於對方、婚姻的付出都有限,因此法官認為直接均分不公平,只准分2/5[5]
法院在考量剩餘財產分配的額度要不要調整或免除,除了雙方分居多久,還會考量雙方共同生活多久、對子女的照顧養育、家事勞動、對家庭的整體付出、經濟能力等各種因素,並沒有哪個標準是最重要的,所以除了分居很久,其他狀況也會被綜合考量,才會決定分配額要不要減少。

關於剩餘財產要怎麼分,可以進一步參考:戴雯琪(2022),《結婚後財產是夫妻共有嗎?對方不負擔家用也不顧小孩,離婚還可以分一半嗎?——簡介修法後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可是婚姻失敗是對方的責任時……
或許會對於因為分居很久、對婚姻沒有貢獻,可以分到的剩餘財產可能會被減少,感到憤憤不平。但如果婚姻走到離婚這一步,確實是因為對方的過錯,自己並沒有錯,可以另外主張要追究他的行為,請求對方賠償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害賠償[6];例如前面提到對方外遇離家、長年分居的案件,雖然剩餘財產的分配額減少,但法官也認同婚姻破裂是因為對方外遇,被害人可以另外請求賠償慰撫金[7]
此外,如果自己因為判決離婚陷入生活困難時,也可以向對方請求贍養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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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2.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關於離婚時的夫妻財產分配,可以參考:王如玄(2021),《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3.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
  4.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3項:「
    II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III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502號民事判決:「兩造分居時間已近30年,被告之婚後財產中確有兩造分居後始取得者,則原告於兩造分居後之經濟、家務、婚姻生活、情感支持付出較同住期間即有所限制,顯見兩造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如以平均分配之方式計算顯失公平,爰將兩造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調整為原告僅得請求5分之2,以達平允。」
  6.   民法第1056條第1、2項:「
    I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502號民事判決:「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甲○○外遇生子,持續有與甲○○同住之行為,並對原告施以肢體暴力,以偽造文書方式移轉原告財產,於子女面前貶抑原告,使原告長期受有精神上之相當痛苦,因而訴請離婚,且此一結果係可歸責於被告,原告並無過失;……認原告依民法第1056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90萬元為適當。」
  8.   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關於贍養費的說明,可以進一步參考:雷皓明、張學昌(2020),《贍養費金額可以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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