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布的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把以前的釋字第656號解釋變更後,該號解釋便不再適用。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原本那些冠以「釋」字的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又依憲法訴訟法第38條規定,憲法法庭所為判決及實體裁定,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上述解釋與法條,兩者同其意旨。就憲法訴訟法第42條規定以觀,可知原本那些釋字的解釋,在未經憲法法庭變更前,仍然有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