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的用途究竟是甚麼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2-09 13:10

法律無論是救濟還是任何行為都有規定年限

一如行政程序法121二款
"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那為何還要有行政程序法131條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呢
上面的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難道不算請求權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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