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處被進入

匿名(進階會員)
2022-02-16 23:35

請問租屋處我是簽約人 朋友在下面也有簽名 但她未經過我的允許擅自帶外人進入 會犯法嗎 有監視器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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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以下僅就您問題中所提供的資訊,針對侵入住居罪[1]做初步討論,如有進一步問題,建議參考文章《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洽詢專業律師或警察的協助。

針對他人管領或居住的空間
例如住宅(含自有住宅與租屋處)、或非用於住宅的建築物(例如辦公大樓、圖書館),以及周圍附連的土地(例如院子、圍牆與建築物本體之間的土地)等等。
沒有正當理由而侵入
沒有經過住戶或有管領權力的人允許,或沒有其他正當理由(如消防隊員衝入救人、警察持合法搜索票)而擅自進入他人管領或居住的空間,就可能構成犯罪。
問題的情境可能不構成侵入住居罪
不過依照問題的描述,租屋處的租屋契約是提問人跟朋友都有簽名,那麼提問人和朋友是一同承租該處,對於租屋處的管領權能是相同的,那麼朋友就有權帶人進入租屋處。
除非是在租屋處本身劃定使用權限(如公共區域共用,寢室一人一間)的情況下,朋友帶人進入了僅提問人可以使用的空間,才會有侵入住居的問題。至於如果是另有租屋處的公約規定禁止帶外人進入,則可能另有違反契約的問題。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什麼是侵入住居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I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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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惠瑛(一般會員) 2024-04-08 13:24:54
請問簽約者只有一人,但另一人沒簽約,可沒簽約者,在簽約者不知情下,帶人回租屋處是否構成侵入住居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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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4-04-08 13:36:19
簽約與否只是一個在判斷時輔助的標準,如果2人對於承租處的使用權限彼此是對等的,那就如同內文所述,帶第三人到公共區域不會有侵入住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