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引進新的美國科技,旨在利用腦波音調化,讓腦部聽到自己的波形,進而調整左右腦平衡。器材引進時被通知必須以醫療器材處理,但此科技及行為在美國不屬於醫療行為,由美國培訓出來的專員即能操作,請問這個情況下,需要尋求衛福部認同行為為非醫療行為嗎?如果需要,請問如何處理呢?是發公文至衛福部嗎?謝謝。
您好~
輸入的器材被認為屬於醫療器材,是屬於輸入許可的事情;而是否屬於醫療行為,則是屬於輸入國內後器材使用的事情。因此引進的器材被認為係屬醫療器材與使用是否屬於醫療行為,應屬不同之事。除非主管機關有要求您附上相關資料。
倘若您想知道輸入後器材的使用是否屬於醫療行為,因為我國醫療法與醫師法目前並無直接立法定義,因此是否屬於醫療行為多是由業務主管機關以行政函釋方式來詮釋。您若想知道該器材的使用是否屬於醫療行為,的確是要發公文至衛福部來做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