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是保障個人資訊和私密領域不被打擾窺探的權利,雖然憲法中沒有明文,不過大法官已經明白指出隱私權受到憲法保障[1],不論成年或未成年子女都能享有。
如果隱私權受到侵害的話,可依民法第18條[2]、第195條[3]請求法院防止繼續受侵害,若有損害也可請求賠償。不過因為一家人生活在一起,難免會互相移動碰觸到彼此的物品、空間,是不是真的已經是侵入私生活、私領域的行為,仍然須個案判斷;此外,到法院提起訴訟後,主張受到侵害的人也要負舉證責任[4]。
延伸閱讀
饒菲(2020),《父母可以未經子女同意翻查子女的物品嗎?──子女也有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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