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履歷收到博奕產業的面試邀請,請問怎麼判斷對方是合法還是違法?


在臺灣還是有規定賭博罪的情況下,請問為什麼還是會收到博弈產業的面試邀請呢?

請問求職者要怎麼判斷博弈產業的公司的經營面以及執行任務面是合法還是違法的?
如果去這樣的公司擔任工程師或是行政人員,會被法律認為違法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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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7-15 03:59
從事博弈工作常見的法律風險
洗錢罪[1]、參與犯罪組織[2]
若工作內容涉及金流,例如使用人頭帳戶為賭客儲值、兌現,則不論工作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都可能觸犯洗錢罪;而通常公司內也需要多人分工合作,不會只靠一兩名員工就完成所有賭博相關流程,因此也可能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圖利聚眾賭博罪[3]
若工作地點在國內,則即使是擔任客服、視覺設計、網站維護等,看似與賭博行為無關的基層工作,也很可能負上圖利聚眾賭博罪共同正犯的責任。
若工作地點在國外、服務國外賭客,則雖然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4],但仍可能有觸犯當地法律的風險。

求職者的注意事項
由於實務上也不乏到職後的實際工作內容,與面試時約定不同的案例[5],因此除了應徵前要審慎考慮,了解須承受的法律風險外;到職後也仍須持續觀察,隨時提高警覺。相關內容可參考李惠婷(2022),《從事博弈相關工作會有法律風險嗎?是不是不參與賭博就好?》。

註腳

  1.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4.   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5.   例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2022),《遊戲公司廣告誠徵人才 錄取後卻指派員工從事博弈洗錢水房工作》。也有求職者應徵網路客服,到職後卻被公司要求以假身分在網路上交友,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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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進階會員) 2022-07-15 08:49:32
謝謝回覆!
 
看起來選擇去哪裡工作還是需要留一定的心思,對雇主有一定的認識,才能判斷是否參與了奇怪的組織呢呃呃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