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公司任職時「個人資料取得同意書」,離職後應無法應使用,但對方公司卻在離職後持他人的個人資料取得同意書去查詢別人的個資,並謊稱員工還在公司任職,且同意書已簽署過,請問是否合法?假設如果學歷真的是不實的話一樣違反個資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