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前公司為資金週轉,每個月都會開不實的營業發票,和朋友交換支票,拿去銀行申請融資。在2000年三月因週轉不靈跳票,所有支票無法兌現。銀行有提告,但我在2000年7月出國,沒收到通知。現在請問: 1. 我這樣會犯什麼罪,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 2.刑期多少?追訴期多少?
按照提問所述,至少有涉嫌刑法第215條登載業務不實文書罪的可能,法定刑度是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追訴時效20年。至於是否還會涉及其他罪名,有待檢察官作進一步的偵查。不過,銀行ㄧ般「提告」大多是民事訴訟,因為提起刑事告訴對於討回債款的效果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