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女朋友分手後,她在LINE咒罵垃圾,絕子絕孫是有構成法律責任的嗎?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3-29 13:13

平時交往過程就常有她對我的言語霸凌狀況發生,後來我選擇分手後在LINE被她辱罵王八蛋﹒垃圾也就算了,竟然咒罵到絕子絕孫,讓我覺得非常超過,也擔心一個人的怨念是否真的會詛咒?

我跟咒罵我的這個女朋友交往前,有跟上一任女朋友生一個女兒,所以咒罵我的這個女朋友反駁說我有女兒所以不是絕子絕孫,但絕子絕孫意思不是只有生不出來,或許會其他意外而提早往生,感到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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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恐嚇罪
恐嚇是指用威嚇方式,對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例如砍手砍腳、散播私密影片等),向被害人做出惡害的通知,使被害人心生恐懼[1],例如恐嚇對方要砍手砍腳之類的。不過若威脅的內容屬於現實難以實現的方式,就不會成立恐嚇罪,而詛咒沒有辦法用人力掌控,所以咒罵別人絕子絕孫,即使被咒罵的人覺得害怕,原則上仍不會成立恐嚇罪[2]
已分手的情侶也可以針對言語家暴聲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3]除了大家想像中動手動腳的肢體暴力,對於心理上所施加的精神暴力、口語虐待,例如用言語侮辱、諷刺、謾罵等方式控制對方,也是家庭暴力常見的型態,是家庭暴力防治法處理的範圍。
除了有血緣關係的親屬、配偶間[4]可能會發生家暴,即使沒有結婚的情侶[5],不管是現任或是前任,也可能發生家暴,應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一併介入。因此,即使情侶已經分手了,如果一方仍用LINE對對方謾罵諷刺,被家暴方(不限男女)可以向警局報案,請警方協助聲請保護令,或自己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6],禁止對方對自己家暴、騷擾等[7]
如果法院認為確實有家暴發生,也有繼續受暴的危險,而核發保護令,對方仍執意在保護令有效期間騷擾、辱罵的話,就會面臨最高3年有期徒刑、10萬元罰金的刑事責任[8]


延伸閱讀:
紀欣宜(2020),《遇到恐怖情人怎麼辦?如何聲請保護令?》。
謝宜霓(2018),《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法操司想傳媒(2022),《【司想評論】詛咒他人可能會犯什麼罪?》。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5.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及第2項:「
    I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II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6.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
    I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II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III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7.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8.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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