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合夥設立登記有限公司, 因為成立前剛好共同合作專案, 其專案收入就直接用來設立公司 所以沒有出資的問題, 現在A君要退出, 清算完淨利打算除以4份平分, 但另有資產折舊的部分清算後約殘值20萬, 請問要如何付給A君? 1.假設淨利100萬除以4人之後每人有25萬, 要付給A君25萬(淨利)+5萬(折舊部分)=共30萬嗎? 此筆5萬(折舊部分)是由其他3位股東的淨利所分付出的嗎? 其他3位股東共75萬-5萬(給A君的折舊)﹒.﹒.是嗎? 2.另外,這些折舊是利潤所購買,都已全額付清, 折舊後付給A君應得的部分, 是不是等於其他3人買下??? 這樣是再買一次的意思嗎?? 折舊後的費用該如何付給A君呢?? 請專家前輩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