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貸的房子最近還給房東,於剛交屋後房東未重新整理房子前,收到違章檢舉通知,其內容為依照建築法第95條為檢舉後二次重建可能會有刑責。 因當時這件事情是發生在小時候,是否有違建情形不清楚,依照房東提供資料,第一次拆除時下方簽名人為爸爸,但現爸爸已去世,無人知道詳細情況。 房東現在希望配合當證人去描述實際情形,請問是適合嗎?之後刑責因房東不知情而轉到房客我們身上嗎?
本件提問者所説的重建房屋,沒有説明究竟當時是誰出錢重建的?如果當初出錢重建房屋的人已經不在了的話,就不能處罰後來居住的人。
答覆4/10的提問:
一、是否適合作證,請自行抉擇。
二、如果已經收到證人作證的傳票,就必須去報到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