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是由勞工自行安排決定的[1],雇主不能要求勞工必須把特休排在特定哪一天[2]。雖然雇主因為工作上的需要,可以和勞工協調,但這是由「雙方」協商調整,而不是雇主單方面決定[3]。 如果雇主強迫排定特休,不是讓勞工自行排定,可能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將面臨新臺幣2萬元~100萬元的罰鍰[4],還會被公布公司、負責人的名稱[5]。
相關勞資爭議,建議提問人可以進一步撥打勞動部的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利用勞動部或各縣市政府民意信箱等方式提出申訴。勞資爭議諮詢、申訴的資訊,可以進一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侯嘉偉(2021),《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延伸閱讀:黃蓮瑛、黃彥倫(2020),《特別休假未休完可以請領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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