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被公司強迫使用特休,請問是否觸法?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4-09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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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是由勞工自行安排決定的[1],雇主不能要求勞工必須把特休排在特定哪一天[2]。雖然雇主因為工作上的需要,可以和勞工協調,但這是由「雙方」協商調整,而不是雇主單方面決定[3]
如果雇主強迫排定特休,不是讓勞工自行排定,可能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將面臨新臺幣2萬元~100萬元的罰鍰[4],還會被公布公司、負責人的名稱[5]

相關勞資爭議,建議提問人可以進一步撥打勞動部的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利用勞動部或各縣市政府民意信箱等方式提出申訴。勞資爭議諮詢、申訴的資訊,可以進一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侯嘉偉(2021),《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延伸閱讀:黃蓮瑛、黃彥倫(2020),《特別休假未休完可以請領工資嗎?》。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2.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60047055號函(2017/3/3):「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
  3.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
  4.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5.   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1項:「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法被處罰的公司可以從勞動部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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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2-12-14 06:42:56
您好,請問公司若於周六補班日,統一要求員工請特休,是否適法性如同上面回覆?另外,若因應執照需求,需定期進修課程,若有上班期間之課程,但公司排於周末上課,公司是否應給予加班費或者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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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04-16 15:52:00
請問公司強迫員工休特休,惡意逼迫員工自行離職該如何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