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6條、第21條與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 438324 號函說明,假設先不討論本案定期契約的合法性,定期契約「受僱者」於「契約約定期間內」仍有申請產假與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如雇主有不利的處分恐有違反上述規定之虞。
附帶說明,假設本案定期契約約定期間屆滿且未續約,因勞工本人並「無受僱事實」,在契約約定時間屆滿後,自當然無請假或留職停薪的問題。
1.本身工作類型是有連續性的,但公司讓我簽署定期契約,合約內每個月有3000元的簽約金,一般合約到期後可以續簽,不續簽就是沒有簽約金,工作仍繼續,請問公司是可以這樣簽約的嗎?
2.契約未滿前,就要去生產、請產假,公司表示我沒有把合約走完,要我付違約金、返還簽約金等,請問產假不算合約內嗎?
3.後續我還想要請育嬰留停,請問可以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