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16清償期

匿名(進階會員)
2022-04-14 08:09

甲乙雙方簽訂消費借貸契約,約定乙向甲借款共30萬﹒.﹒
假設契約內明定「應於2023年5月1日而為清償」,當無疑問。
我的問題是:
假設契約內未明定日期,只約定每月還款一萬元,這樣算不算定有清償期的契約?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提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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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清償期,也沒有辦法依照債務的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清償期,依照民法第315條,債權人可以隨時請求債務人清償[1]。在消費借貸的情況,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哪一天要還錢,債權人可以定1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要求)債務人屆期還錢[2];如果債權人已經催告,且超過催告期限,就會認為債務人有還錢的義務。

至於清償的方式,既然雙方有約定每月還款1萬元,就會從清償期到期開始,債務人每個月要還1萬元。但債權人只可以要求當月的金額,還沒到期的部分,依照民法第316條規定[3],債務人享有「期限利益」,可以分期還款,債權人不可以要求提前清償。

註腳

  1.   民法第315條:「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2.   民法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3.   民法第316條:「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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