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清償期,也沒有辦法依照債務的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清償期,依照民法第315條,債權人可以隨時請求債務人清償[1]。在消費借貸的情況,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哪一天要還錢,債權人可以定1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要求)債務人屆期還錢[2];如果債權人已經催告,且超過催告期限,就會認為債務人有還錢的義務。
至於清償的方式,既然雙方有約定每月還款1萬元,就會從清償期到期開始,債務人每個月要還1萬元。但債權人只可以要求當月的金額,還沒到期的部分,依照民法第316條規定[3],債務人享有「期限利益」,可以分期還款,債權人不可以要求提前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