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個資詐騙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4-18 16:41

我在臉書騙取他人個資並創建虛擬電子支付來去遊戲賣東西詐騙受害者金錢 而後被抓到我也認罪了 經做筆錄 看到有許多的受害者60人以上 想詢問此案會如何進行 我是初犯


  •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因為提問的內容簡略,故以下法律分析僅供參考:

一、騙取他人個資部分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於他人之個人資料,不得未有特定目的且為不符合第19條第1項所示方式之使用。若因此所生損害於他人,依同法第41條規定,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網路詐欺部分: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的犯罪型態包括在網路上設立冒他人名義的網站吸引顧客;商家在網路上隨意設立網站,騙取顧客付款,但不出貨;顧客利用信用卡卡號產生器所產生之卡號購買商品等。因此,你在臉書騙取他人的個資並創建虛擬電子支付詐騙受害者支付金錢,這樣的行為似應已構成刑法的詐欺罪。

三、罪數:

因為現在的刑法已採一罪一罰,而且常業犯、連續犯及牽連犯都早已廢除,因此,假設誠如你所言受害者真的多達60人以上,那麼,你可能將獲判60多條以上相關罪責。

四、案件的後續可能發展:

大體上可從刑事與民事兩部分來看:

(一)刑事:

雖然你有認罪,且為初犯,但最好還必須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如此方可減輕你的罪責。

(二)民事:

如果,你沒有跟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那麼被害人日後或可能會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管道對你進行求償。

以上

person
person
陳北(一般會員) 2022-04-20 12:11:49
那我再問個問題 被抓到的還有我的親戚 我們是一起被抓(他是後來才加入犯罪的) 例如1-5月是我做的5-8月是他做的(他做的我有抽成部分) 那他的判決會怎麼判
person
喬正一(認證法律人) 2022-04-20 12:59:33
因為你們彼此間主觀上有犯意的聯絡,客觀上有犯罪行為的分擔,因此法官會以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對你們論罪科刑。
person
陳北(一般會員) 2022-04-20 15:01:59
所以不會誰做的歸誰嗎…?所以是全部案子我們都一起判刑嗎
person
喬正一(認證法律人) 2022-04-20 23:20:57
沒錯,雖然1-5月是你做的,5-8月是他做的,他做的你也有抽成,這就是典型的共同正犯,而總共有60多名被害者就代表你們兩人已經一起犯下60多起詐欺犯罪行為,因為一罪一罰,過去的常業詐欺罪及連續犯都已被廢除,這對被告很不利,所以你們兩人要一起就全部60名被害者共同承擔罪責。不過,你們兩人的刑度有可能不同,法官會依照刑法第57斟酌你們二人各自的刑度。
如果你有認罪,且積極向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然後表示悔過,因你是初犯,你可以試試向檢察官爭取緩處分;如果檢察官仍依法起訴,你可以再向法官試著爭取認罪協商。但,都不一定會成功。可因你是初犯,且有認罪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應該可以減輕"你個人部分"的罪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