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舉辦健康檢查之後針對身體健康數值不好的同仁強制要求自費再檢驗與做門診諮詢,並發下切結書要求員工簽名同意公司的做法並且提供再檢驗報告的數據資料與門診諮詢的結果給公司追蹤。 雖然知道公司是好心關心員工的身體健康,但是想請問公司這樣要求員工提供猶如個人隱私的檢驗報告與醫生諮詢結果的做法是合法的嗎? 如果公司強制要求員工去做檢驗那是否可以向公司申請一部份的檢驗費用呢?
你好,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9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3條規定,簡要說明你的提問內容,提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