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關於訴訟救助的幾個問題。 一、 在提告時若已經繳納裁判費 訴訟繫屬中才發現自己有可申請訴訟救助的無資力資格 這時若申請訴訟救助 已繳納的裁判費能退回來嗎? 會這樣問的原因 是發現訴訟救助的申請資格 並不是一定要完全無收入跟財產 而是在繳納訴訟費用後 生活或生計上可能會出現重大困難 此時就可以申請 二、 若提起的是行政訴訟 可以申請訴訟救助嗎? 三、 當事人獲得訴訟救助資格後 能請法院選任律師代理訴訟嗎? 就是請律師幫忙這樣 以上幾個問題 還請大家給我點意見 謝謝
一、獲准訴訟救助,只是暫時免付訴訟費用,可先進行訴訟而已,並非免費。最終如果敗訴確定,屆時仍須繳交。倘若已經繳納裁判費,除了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第2項、第420條之1第3項的情形,可以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2/3外,別無退費的規定。
二、行政訴訟法第101至103條也有訴訟救助的規定。
三、民事訴訟事件在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並未強制律師代理。刑事訴訟案件才有強制辯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