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事訴訟來看 撤銷、和解、調解成立 都可以聲請返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那麼 若以行政訴訟為例 除了撤銷訴訟外 可以聲請和解或調解嗎? 若成立了,是否一樣能返還裁判費? 除了裁判費外,會有其他訴訟費用嗎?
一、行政訴訟法沒有調解程序的規定。如果依照該法第113條或第221條撤回訴訟(這不叫撤銷訴訟)或成立和解,便可根據該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規定,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2/3。
二、訴訟費用依照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除裁判費外,還包括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在內。例如證人的日費、實施鑑定的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