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可以進行和解、調解嗎?

匿名(進階會員)
2022-04-23 11:52

從民事訴訟來看

撤銷、和解、調解成立

都可以聲請返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那麼

若以行政訴訟為例

除了撤銷訴訟外

可以聲請和解或調解嗎?

若成立了,是否一樣能返還裁判費?

除了裁判費外,會有其他訴訟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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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4-24 01:29

一、行政訴訟法沒有調解程序的規定。如果依照該法第113條或第221條撤回訴訟(這不叫撤銷訴訟)或成立和解,便可根據該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規定,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2/3。

二、訴訟費用依照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除裁判費外,還包括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在內。例如證人的日費、實施鑑定的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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