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第一審的官司如果打到一半 想更換律師,行得通嗎? 就是法律上是否有相關規定 當事人(本人)於訴訟進行中,可以: 一、終止委任律師,自己親自打官司 (終止委任訴訟代理人,自為訴訟行為) 二、終止委任律師後,再請另外一位律師。 就是換律師啦! (變更訴訟代理人) 三、保留原本的律師,但新委任一位以上律師 (同時委任兩位以上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有查到幾條相關條文: 第 71 條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第 74 條 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 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看起來應該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