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第一審的官司打到一半才聲請訴訟救助, 行得通嗎? 最近有跟律師提到聲請訴訟救助的問題,律師說訴訟救助一開始就要聲請,官司已經打到一半了,現在去聲請訴訟救助行不通,法院不會准的。 查了一下民事訴訟法: 第 109 條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照這樣來看 沒有說官司打到一半不能申請啊!? 故想請教一下大家意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