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後,擅自刪除兩人的line相簿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5-08 13:23

相關專業人士大家好:
朋友問我一個問題,我上網查無結果。
想請問
A、B原為情侶,分手後,A擅自將line相簿裡面的兩人合照、以及B的個人照全部刪除,A有無法律問題,B是否有權利可以主張?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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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敘述:
非line群組,而是只屬於AB兩個人的對話框,相簿有A建立的,也有B建立的,裡面有兩人合照、A的獨照、B的獨照,都有。
A將所有相簿所有照片在未告知B的情況下全部刪除。
B認為相簿裡面的照片A可以刪除她自己的,但關於B的部分,A沒有權利刪除。

我想這問題應該很多人也曾遇到,希望能有一個參考,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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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
以下就您的問題,提出相關法規與實務見解做討論,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妨害電腦使用罪(因為不是實體物品,不涉及毀損罪),僅供參考。不過,具體發展仍需要以實際上有權機關的判斷為準,合先敘明。

照片電子檔屬於法律上的「電磁紀錄」
電磁紀錄指的是用電子、磁性或光學方法製作,可以讓電腦處理的紀錄。例如我們存放在電腦、手機裡的文字、圖片、影片檔、設定的帳號密碼;在社群網站上的設定或發布的內容(如網誌);網路遊戲的虛擬寶物、遊戲幣、紀錄檔;監視器的錄影畫面,都是電磁紀錄,不勝枚舉。所以如問題中問到的Line相簿中的電子檔,屬於電磁紀錄。
A刪除照片的行為違法嗎?
這會涉及到刑法上的「妨害電腦使用罪」中,A是否非法以刪除B的電磁紀錄的方式,觸犯刑法第359條的「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以下簡要分析:
必須出於「無故」而刪除
干擾電腦的行為都必須要出於「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沒有經過他人許可,或者超過他人許可範圍的意思[1]
A具有管理對話中相簿的權限
從Line軟體的機制來說,對話中的A、B建立相簿之後,對於同一個相簿具有閱覽、存取、編輯的相同權限,這時如果沒有A、B事前約定,A具有自行刪除照片的權限。
包含google等雲端服務也相同,只要數個人對於同一個空間具有管領權限,就可以自由取得、變更或刪除裡面的內容(除非這些人之間已經有了契約或約定,例如公司群組中的資料不能任意刪除),否則單純以這些服務的機制來說,A刪除相簿內相片的行為不違法。
除非A非法使用B的設備或盜用B的帳號密碼
承上,如果A是對於相簿沒有管理權限,而趁B熟睡時用B的指紋解鎖,並擅自用B的權限刪除相簿裡面的資料,才會有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的問題。

若A造成B的權益受損,可能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A故意刪除照片的舉動雖然不會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不過如果造成B嚴重的心理創傷,讓B需要到身心科就診等情形,就可能討論A是否需負擔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註腳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26號刑事判決:「……其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依立法意旨本即包括『無正當理由』、『未經所有人許可』、『無處分權限』或『違反所有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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