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車禍事故一事,未收到開偵察庭通知。 臨時通知當事人要到庭,到庭後向檢察官說明未收到開偵察庭通知,被檢察官怒斥是當事人與辯護律師不知行政程序所造成,檢察官直接讓相關關係人陳述後,便讓相關關係人先行離開,當事人無法與相關關係人在偵查庭上當面對質外,並直接要當事人認罪,不給當事人說明事故當下情況也拒絕辯護律師調閱證據。 開偵察庭通知紙本在開完庭後3個工作天才收到,而上面載明印製的日期是開庭前7天。 對此檢察官之作為,請問有何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