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應徵一般行政櫃檯工作,請問老闆可要求我試用期3個月先簽訂定期合約嗎?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5-09 08:19

我先看到這篇文章說明!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631

我應徵工作是行政櫃檯,是否符法令規定可以用定期期約處理的類型?
或是像這樣會持續發生需求的職務,老闆不可以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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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8-09 00:07

你好:

勞動基準法針對勞雇雙方可否自行約定試用期並沒有相關規範,但是考量試用期主要目的,在於賦予雇主對新進勞工職務與能力的評價,作為是否正式聘用的參考,因此,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勞資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

例如,科技公司撰寫程式的工程師,由雙方自行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

其他問答請參考《一般所說的工作試用期是什麼意思?》、《 試用期可以3個月、6個月、1年嗎?》的說明。

另外,除工作性質屬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外,勞動契約原則上均為不定期契約。

參考法院的看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9號判決)認為,若為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即不得約定為定期契約,例如:工作為從事商品開發助理工作,性質上具有繼續性,且為不定期的持續性工作,勞資雙方訂定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依法不得約定為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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