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起訴乙請求為一定之給付,經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判決駁回。甲不服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進行中經乙之同意,撤回起訴。後來甲復提起同一訴訟為何不得提起?
這個題目似乎略有難度,建議下次可以提問更為淺顯的題目喔。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