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要如何才能用寄存送達?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5-13 09:30

支付命令要如何才能用寄存送達?
因對方欠錢不還,還封鎖我搞消失,目前只知道他的戶籍地,而他應該是住在戶籍地沒錯,所以我就申請發支付命令給他。但法院收到之後有寄到她的地址,但是打電話去問法院時,卻得知對方地址沒有人收信,所以信被轉到警察局去了,而且只要對方不來領就會失效。
根據本站寫的"寄存送達"方式,似乎可以在對方不領收的狀況也能算是有送達完成,但法院的回答似乎不這麼認為,請問要怎樣才能用寄存送達方式來做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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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寄存送達,是指在沒有人能夠簽收文書時,可以先將文書置於當地警察機關,並將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分別投入信箱(或放在適當位置)以及張貼於門口,確保相對人至少能夠收到送達通知書,再持送達通知書至警察機關領取文書。

但前提是這個地方確實是相對人實際居住的地址,假如相對人根本不住在這裡(即便戶籍地沒有變更),那寄存送達是不能發生效力的。

簡單來說:

住在A地,戶籍地為A地:文書送到A地,可以寄存送達。

住在A地,戶籍地為B地:文書送到A地,可以寄存送達;但文書送到B地,不能寄存送達。

 

關於寄存送達的相關見解,可以參考:

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51號民事裁定:又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37條之規定為送達者,固得依同法第138條之規定為寄存送達,惟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現已變更者,縱令其戶籍登記尚未遷移,仍不得於原處所為寄存送達。 
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23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所規定之寄存送達,限於不能依同法第136條及第137條規定為送達者,始得為之,設送達處所,雖原為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而實際上已變更者,該原住居所即非應為送達之處 所,自不得於該原處所為寄存送達。而寄存送達,除須將應送達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外,並須製作送達通知書,記載寄存文書之處所,粘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俾應受送達人知悉寄存之事實,前往領取,兩者缺一均不能謂為合法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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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11198(一般會員) 2022-05-22 09:02:16
依照法院意思支付命令不能用寄存送達的方式。難道是因為支付命令不算是"文書"嗎? 還是法院處理的人有行政疏失?
他是住在戶籍地,只是故意不收而已,難道就可以讓他為所欲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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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2-05-22 09:58:46
LU0011198,您好:
支付命令仍算是文書,所以如果相對人是住在戶籍地而故意不收的情況,也可適用寄存送達的規定,但必須要有相對人確實居住戶籍地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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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11198(一般會員) 2022-05-22 12:16:10
若寄信對象屬名是相對人,而用一般掛號信件寄到戶籍地有被收取了,這樣算不算是證明有實際居住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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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2-05-23 01:27:55
LU0011198,您好:
如果一般信件有被收取,原則上應可作為有居住之證據。(但要注意,所提出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事實,是屬法院得職權認定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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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和(一般會員) 2024-01-24 08:39:46
寫支付命令,我方要提供自己的ID 或地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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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4-01-25 16:56:59
陳和,您好:
可以不提供身分證字號,但至少要提供地址,因為日後法院也會寄相關文書給您。
而且也要記載電話,這樣法院有事時可以馬上連絡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