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要如何才能用寄存送達? 因對方欠錢不還,還封鎖我搞消失,目前只知道他的戶籍地,而他應該是住在戶籍地沒錯,所以我就申請發支付命令給他。但法院收到之後有寄到她的地址,但是打電話去問法院時,卻得知對方地址沒有人收信,所以信被轉到警察局去了,而且只要對方不來領就會失效。 根據本站寫的"寄存送達"方式,似乎可以在對方不領收的狀況也能算是有送達完成,但法院的回答似乎不這麼認為,請問要怎樣才能用寄存送達方式來做呢? 謝謝
所謂寄存送達,是指在沒有人能夠簽收文書時,可以先將文書置於當地警察機關,並將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分別投入信箱(或放在適當位置)以及張貼於門口,確保相對人至少能夠收到送達通知書,再持送達通知書至警察機關領取文書。
但前提是這個地方確實是相對人實際居住的地址,假如相對人根本不住在這裡(即便戶籍地沒有變更),那寄存送達是不能發生效力的。
簡單來說:
住在A地,戶籍地為A地:文書送到A地,可以寄存送達。
住在A地,戶籍地為B地:文書送到A地,可以寄存送達;但文書送到B地,不能寄存送達。
關於寄存送達的相關見解,可以參考: